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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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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時報網(wǎng)
9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法院官方通報一起外賣小哥在送貨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未簽勞動合同的配送平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據(jù)法院消息,2019年12月的某天,外賣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訂單后,出門送貨撞上橫穿馬路的行人老王。交警到場后,認定小王駕駛電動車車速過快,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確保安全,負事故主要責任,老王則因違反規(guī)定橫穿道路,負次要責任。老王受傷送醫(yī)后,花費醫(yī)療費四萬余元,經(jīng)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老王與小王、某配送平臺公司、某保險公司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隨后,老王將三方起訴到了法院,索賠十六余萬元。
小王表示,行駛過程中車速過快確實存在一定的責任,“但是我也是因為想抓緊把外賣送到客人手上啊,這難道不是應該由公司負責嗎?”某配送平臺公司稱,雖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發(fā)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車速過快和老王橫穿馬路,與公司并無多大關系,而且公司也從未和小王簽訂過任何勞動合同及雇傭合同。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小王在該配送平臺公司完成注冊后,即可為該配送平臺提供送餐服務,是該平臺的配送員。小王完成配送訂單指定的配送任務后,由平臺支付相應報酬。注冊當天,該配送平臺公司為小王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個人責任保險,第三者人身傷亡保險限額為十萬元。保險說明中明確承保配送員在配送過程中因過失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每次事故賠付比例為80,故某保險公司依法負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直接賠付老王損失的義務。因小王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亦具有重大過失,該配送平臺公司與小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付老王七萬余元,而該配送平臺公司和小王在保險賠償外,仍需連帶賠償老王兩萬余元。法官表示,小王雖沒有與該配送平臺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但其對外是以平臺網(wǎng)上訂餐配送名義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務時受平臺管理制度的約束,且報酬由平臺發(fā)放,所以無論小王是否與該公司簽訂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務后均與該配送平臺公司之間建立了雇傭關系,小王在送餐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作為雇主的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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